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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吳鎮守即祭祀公業吳從子旺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被上訴人
子○○

      天○○

      卯○○

      丁○○

      丑○○

      丙○○

      未○○

      辰○○

      宇○○

      己○○

            4樓

      癸○○

            號

      乙○○

      壬○○

      甲○○

      酉○○

      庚○○

      午○○

      寅○○

      亥○○

      辛○○

            2樓

      戊○○

      壬○○

      地○○

      申○○

      戌○○

      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78,973 元 (20,128,973+1,650,000=21,778,97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4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