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笙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笙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工作權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係依不定期勞動契約請求回復工作權,原告為民國49年生至年滿65歲止,尚有超過10年工作期間,依10年及每月薪資新台幣25,0 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