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甲○○即通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通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通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通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等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管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甲○○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283 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查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