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1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1號

聲請人
甲○○即通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通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通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通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等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管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甲○○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283 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查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