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6號
- 聲請人
- 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96年12月26日及97年1 月5 日股東臨時會股東出席簽到簿。
二、相對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6號
壹、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96年12月26日及97年1 月5 日股東臨時會股東出席簽到簿。
二、相對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