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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6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6號

聲請人
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96年12月26日及97年1 月5 日股東臨時會股東出席簽到簿。

二、相對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