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6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684號
- 聲請人
- 甲○○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
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本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