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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4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24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稅總局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國字第2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