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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5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25號

上訴人
有志貨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因本院97年國字第25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52,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