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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85號

離 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185號

原告
甲○○
原告
之3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8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離 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