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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5號

原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

      林金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禕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1,8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原告僅繳納41,887元,尚不足新台幣58,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