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5號
- 原告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上晃 律師
林金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禕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1,8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原告僅繳納41,887元,尚不足新台幣58,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