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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清算事件前2年內(95年10月8日後),除先前答覆之96年10月以後係以打零工維生外,於95年10月8日至96年10月間,所得來源及其金額。

二、於聲請清算事件前 2年內(95年10月8日後至97年10月8日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是否有所變動、該期間是否有扶養支出。

三、於聲請清算事件前 2年內是否有新增任何債務(民間借貸、親友間、金融機構等,若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關於前一項所借款項,適用目的、用途以及清償之情況。

五、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打零工維生,若無,則目前所得來源為何,每月金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崔菁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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