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59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159號

原告
戴雲光
原告
戴源明
原告
戴源文
原告
戴源興
原告
戴鳳嬌
原告
戴鳳珍
原告
戴鳳琴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告
王興橋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鑑定報告鑑定事項有誤,本院將依職權函查,待查覆後擇日定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5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