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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4號

給付勞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4號

聲請人
即被告都會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御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勞務報酬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