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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7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5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2,976 元【即9,136 元×(7 +57)㎡×1/4 +9,136 元×50㎡=上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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