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
壬○○
被告
己○○○

      丁○○

      丙○○

      乙○○

      甲○○

      庚○○

      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