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 原告
- 壬○○
- 被告
- 己○○○
丁○○
丙○○
乙○○
甲○○
庚○○
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丁○○
丙○○
乙○○
甲○○
庚○○
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