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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1,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款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具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逾期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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