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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7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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