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璧川律師
- 被上訴人
- 寶祥世紀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5,5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黃璧川律師之委任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