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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被上訴人
寶祥世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5,5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黃璧川律師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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