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因本院97年訴字第536 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55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因本院97年訴字第536 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55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