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亞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633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3號
上列上訴人與亞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633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