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5號
- 上訴人
- 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更名為楊千慧)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立大坡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805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6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