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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甲○○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被上訴人
子○○○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廷安
被上訴人
卯○○○

      寅○○○

      癸○○○

      丑○○○

      丙○○(原名為范王滿妹)

      江劉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86,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8,6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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