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 原告
-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森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被告
- 和平萬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瑋馨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吳至格律師
劉昌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之內容,應更正為「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法官廖珮伶」、「法官姚葦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