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 上訴人
- 拓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2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