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吳鎮守即祭祀公業吳從子旺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邱永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子○○
天○○
卯○○
丁○○
丑○○
丙○○
未○○
辰○○
宇○○
己○○
4樓
癸○○
號
乙○○
壬○○
甲○○
酉○○
庚○○
午○○
寅○○
亥○○
辛○○
2樓
戊○○
壬○○
地○○
申○○
戌○○
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78,973 元 (20,128,973+1,650,000=21,778,97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4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