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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複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7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1,775元(計算式:每月工資118,775 元12月10年+欠付工資118,775 元=14,371,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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