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丁○○
- 即原告
- 號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丙○○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因98年勞訴字第61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丁○○、甲○○、丙○○、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應為新台幣(下同)162,000 元、141,750 元、121,500 元及121,500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5 元、2,325 元、1,995 元及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