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利息之週年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部分不得請求)。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日後請求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利息之週年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部分不得請求)。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日後請求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