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4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466號
- 債權人
- 龍泉宮庭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466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