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8年度婚字第491 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有二,一為非財產權之離婚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另一為非財產損害賠償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本件上訴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為繳納,將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