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66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號
- 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8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扶養費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桃園縣蘆竹鄉低收入戶證明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附於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160 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