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71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己○○、丙○○、庚○○、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157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7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