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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