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2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