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瑋君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522,438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