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13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丁○○
戊○○
丙○○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7,20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13號
戊○○
丙○○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7,20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