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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 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本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36,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968 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111,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784 元,合計832,752 元,而上訴人於99年7 月19日僅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512,208 元,尚欠第二審裁判費320,544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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