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一、上當事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88號請求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