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及反訴原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及反訴被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本訴及反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6,902,1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