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5號
- 上訴人
- 陳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65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65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