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74號
- 上訴人
-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薇
- 被上訴人
- 雲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時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0,5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7,434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98,6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