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龍泉宮庭管理委員會
- 特別代理人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11月2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應於98年12月10日前上訴,始行合法,惟上訴人延至98年12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戳章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