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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龍泉宮庭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11月2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應於98年12月10日前上訴,始行合法,惟上訴人延至98年12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戳章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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