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告
甲○○

            4樓之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441 條第 1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3 萬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駁回部分全數不服,其上訴利益為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0元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