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益銘林靜梅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8號

上訴人
陳世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輝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所為98年度訴字第72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本件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於書狀表明如主文所示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