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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訴字第97號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5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僅繳納10,900元,尚有餘額5,45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