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 被告
- 公業趙熬峰、趙鰲峰管理人趙國棟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