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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5號

撤銷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被告
公業趙熬峰、趙鰲峰管理人趙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會議決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