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王玉印
- 被上訴人
- 格福興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佘文傑
- 被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佘文章
邱顯東
徐享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80,0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