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乙○○
- 被告
- 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海律師(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7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