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呂立群
被上訴人
劉得亞

      朱中建

      曲家驊

      吳春祥

      金廷輔

      秦建國

      王恩化

      高興國

      曲家驥

      余鎮國

      梁有義

      陳偉奇

      汪松

      潘明光

      王麗慧

      成戎君

      張鳳玲

      許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67,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4,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