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呂立群
- 被上訴人
- 劉得亞
朱中建
曲家驊
吳春祥
金廷輔
秦建國
王恩化
高興國
曲家驥
余鎮國
梁有義
陳偉奇
汪松
潘明光
王麗慧
成戎君
張鳳玲
許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67,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4,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