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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39,4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