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39,4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