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修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2 號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6,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