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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告
黃俊逸
被告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順
被告
大方廣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春蓮
被告
陳信賢

      鄭宏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重附民字第3 號、98年度附民字第238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欄中關於「被告葉春蓮、陳信賢、鄭宏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柒萬仟叁佰叁拾叁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葉春蓮、陳信賢、鄭宏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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