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 原告
- 黃俊逸
- 被告
-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順
- 被告
- 大方廣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春蓮
- 被告
- 陳信賢
鄭宏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重附民字第3 號、98年度附民字第238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欄中關於「被告葉春蓮、陳信賢、鄭宏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柒萬仟叁佰叁拾叁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葉春蓮、陳信賢、鄭宏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